第75502054号“希蒙浩特”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6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南世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汉中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世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汉中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02054号“希蒙浩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蒙浩特”指定使用在第29类“酸奶;牛奶制品;乳酒(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奶制品;奶;奶饮料(以奶为主);豆奶粉;干食用菌”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430150号“希蒙”商标、第65279953号“希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酸奶;牛奶制品”、第30类“冻酸奶(冰冻甜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牛奶制品;乳酒(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奶饮料(以奶为主);酸奶;奶;豆奶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2054号“希蒙浩特”商标在“奶制品;牛奶制品;乳酒(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奶饮料(以奶为主);酸奶;奶;豆奶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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