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89308号“冠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4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化陶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化陶陶瓷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89308号“冠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冠诸”指定使用于第1类“无铅助焊剂;铺设瓷砖用黏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26558号“冠珠”、第4271149号“冠珠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焊剂;工业用粘合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墙地砖”商品上的“冠珠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9308号“冠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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