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96901号“KIOH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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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天鹏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吕天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496901号“KIOH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OHE'S”指定使用于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71443号“KIEHL'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护肤剂、润肤霜”商品上的“KIEHL'S”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别细微,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96901号“KIOH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