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0380号“初益冠CHUYIGUA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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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金超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金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90380号“初益冠CHUYIG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初益冠CHUYIGU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蛋;豆腐制品;酸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73007号“冠益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冷冻水果;速冻方便菜肴;黄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73009号“冠益乳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罐装水果;冷冻水果;速冻方便菜肴;黄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酸乳酪”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食用鱼胶;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酸奶;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近似,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0380号“初益冠CHUYIGUAN及图”商标在“食用燕窝;食用鱼胶;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酸奶;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