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6892号“柒日花田 SEVENFLOW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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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美智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广州美智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86892号“柒日花田 SEVENFLOW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柒日花田SEVENFLOW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淡香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663546号“半亩花田及图”、第45412717号“理想花田”、第60836066号“花田实验室”、第47011724号“亩花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洗洁精;香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6892号“柒日花田 SEVENFLOW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