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1576号“谢记丽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常州丽华快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味宣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州丽华快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味宣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51576号“谢记丽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谢记丽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私人厨师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外卖餐厅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47759号“丽华及图”、第3167970号“丽华快餐”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食堂;餐厅;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备办宴席;私人厨师服务;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餐厅;饭店食宿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丽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1576号“谢记丽华”商标在“备办宴席;私人厨师服务;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餐厅;饭店食宿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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