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5006号“东篱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池县莉馨花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兰州浩辰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娅特
  异议人华池县莉馨花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娅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065006号“东篱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篱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766463号“东篱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东篱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于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使用“东篱里”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5006号“东篱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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