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5417号“睛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睛姿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吴剑秋
  异议人睛姿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剑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5417号“睛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睛瓷”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链;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眼镜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28206号“睛姿”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链;擦眼镜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型字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5417号“睛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