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94952号“心鱼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乌鲁木齐众芯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乌鲁木齐众芯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94952号“心鱼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心鱼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心理专家服务;理疗;康复中心;饮食营养咨询;心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64400号、第36716087号“鱼跃”商标,第36708397号“鱼跃YUWELL”商标,第32269247号“鱼跃医疗”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康复中心;医疗保健;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鱼跃”,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4952号“心鱼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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