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20713号“香点XIANGDIA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温州凯铄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香鞋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凯铄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香鞋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20713号“香点XIANGD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点XIANGDIAN”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童鞋;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7656号“香FRAGRAN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童鞋;皮鞋;运动鞋;棒球鞋;鞋;拖鞋;鞋垫;工作鞋;凉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香FRAGRANT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20713号“香点XIANGDIAN”商标在“童鞋;皮鞋;运动鞋;棒球鞋;鞋;拖鞋;鞋垫;工作鞋;凉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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