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570798号“R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波罗/劳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绿茜服装商行
  异议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绿茜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67570798号“R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等。   异议人一波罗/劳伦有限公司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967333号“EST.1993 DOUBLE RL RALPH LAUREN”、第24046655号“RRL”和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03289号“RR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女式衬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29273号“RR及图”、第136516号“ROLLS-RR-ROY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活塞内燃机另件;内燃涡轮机及另件”等。异议人二主张对其“RR及图”、“ROLLS-RR-ROYCE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二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我局对异议人二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70798号“R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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