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00793号“MUW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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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秋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00793号“MUW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UW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钱包;书包;背包;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45338号“MIU MIU”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6197号“MIU MI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手袋;公文包;属本类的旅行袋;文件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主张著作权作品存在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00793号“MUW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