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164801号“资生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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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湖南康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59164801号“资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资生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波;清洁制剂;香精油;皮革洗涤剂;研磨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757号、第5218126号、第245573号“资生堂”商标,第5288419号“资生堂SHISEIDO”商标,第32613225号“资生堂专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商品上的第135757号“资生堂”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64801号“资生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