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7100号“馫飞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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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成吉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成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77100号“馫飞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馫飞丝”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沐浴露;染发剂;烫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695号、第64549655号“海飞丝”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干洗式洗发剂;润发乳;护发素;柔发剂;肥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洗发剂、护发素”商品上的“海飞丝”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7100号“馫飞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