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36927号“川悦大食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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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食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川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食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川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36927号“川悦大食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川悦大食代”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餐厅;饭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93385号“大食代”、第5438490号“大食代 FOODREPUBLIC”、第12065508号“大食代 FOODREPUBLIC”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动物寄养;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大食代”,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36927号“川悦大食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