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4259号“SILVER HEINRICH'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比利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汇鼎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比利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汇鼎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14259号“SILVER HEINRICH'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LVER HEINRICH'S”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饭煲;空气炸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617892号“HEINRICH'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家用电器,即用于食物切碎、混合、压制、切丁、切割、切片和磨粉的厨房电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4259号“SILVER HEINRICH'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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