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74256号“CHM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明恩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明恩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774256号“CHM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MEN”指定使用在第9类“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度表”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20994号、第67137183号“CHNT”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表;避雷针”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字体设计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74256号“CHM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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