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4613号“粤立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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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立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新来
异议人上海立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新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24613号“粤立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粤立丰”指定使用于第29类“猪肉食品;家禽(非活);腌制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2312号“立丰食品LIFENG FOOD及图”、第7013304号“立丰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肉干;肉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立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4613号“粤立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