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49558号“楚留香CHULIUX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宁智慧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福平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张福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949558号“楚留香CHULIUXI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楚留香CHULIUXIA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钟表修理;消毒”。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父亲古龙先生原创小说《楚留香传奇》的作品名称和人物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并提供了古龙先生的小说作品和影视剧作品简介、《楚留香传奇》及角色名称“楚留香”的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楚留香”为古龙小说《楚留香传奇》作品中的主要角色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楚留香传奇》系列作品及其主要角色“楚留香”通过文字出版、影视剧等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父亲古龙先生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异议人父亲古龙先生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被异议商标文字与《楚留香传奇》主要角色名称“楚留香”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在“钟表修理;消毒”服务上,可能会减损异议人因“楚留香”知名度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或商业机会,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楚留香”商标以及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亦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49558号“楚留香CHULIUXIA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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