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8569号“WEISS PR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唯爱斯普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昌兰
  异议人唯爱斯普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昌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28569号“WEISS PR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EISS PRING”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床垫;沙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06390号“VISPRING”、第17155352号“唯斯普瑞”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床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如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8569号“WEISS PR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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