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9714号“KRAFT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可拉芙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士评
  异议人可拉芙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洪士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09714号“KRAFT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RAFT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饲料”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KRAFTIA”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且已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进行了使用。“KRAFTIA”为臆造词,非固定搭配的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人在与异议人实际生产经营所相关的第31类商品上同时申请注册与异议人相同的“KRAFTIA”、“CRAFTIA”、“VIDA”商标,此种一致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9714号“KRAFT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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