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852647号“通易TONGY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65852647号“通易TONG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通易TONGY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化学分析;化学研究;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化学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69660号、第9069030号、第17284284号、第32835378号、第62969307号“统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生物学研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的“统一”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52647号“通易TONGY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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