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3804号“侗济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河南省舍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川鸣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舍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93804号“侗济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侗济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手术用消毒盖布;敷药用器具;按摩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434199号“同济堂 SINCE 1888及图”、第64584690号“正兴同济堂”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兽医用器械和工具;医疗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3804号“侗济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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