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7026号“靑小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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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云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67026号“靑小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靑小小”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蜂蜜;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86242号、第37002891号“小小”、第16485625号“小小头”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脯;牛奶”、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937911号、在先注册的第13186243号、第44643957号“小小”、第3253593号“小小头”、第6934186号“益纤小小”等商标分别指定或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糖果;医用营养饮料”、第30类的“茶;蜂蜜;茶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作为自然人先后在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青宝”、“青宝坊”、“宝青坊崂山春”、“宝青贡茶”等,并有多件商标在网上兜售。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7026号“靑小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