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40741号“AITOMMY”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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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爱汤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爱汤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40741号“AITOMM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TOMMY”指定用于第35类“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42110号“TOMMY”、第11358635号“TOMMY HILFIGER”、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43929号“TOMMY HILFIGER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40741号“AITOMMY”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