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35841号“幺麻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金多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幺麻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金多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35841号“幺麻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幺麻杆”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调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659396号“幺麻”、第4912205号“幺麻子”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室外广告;商业行情代理;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5841号“幺麻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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