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5646号“TOPICRE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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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妮姿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愈尔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妮姿实验室对被异议人广州愈尔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65646号“TOPICRE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PICREM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70081号“TOPICREM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肥皂;香料制品”、第5类“医用浴剂;医用或药用化学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5646号“TOPICRE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