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55628号“华羌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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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0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麦斯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麦斯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55628号“华羌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羌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毡;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耐火纤维;硅酸铝耐火纤维;陶瓷纤维棉、毡;炉用耐火材料(电炉瓷盘);石棉水泥瓦;非金属建筑材料;岩棉制品(建筑用);非金属建筑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16299号“华美”、第41760938号“华美沃龙HUAMEIWLO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可移动的非金属温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建筑用毡;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橡胶或塑料填充材料;离心玻璃棉;保温用非导热材料”上的第3392004号“华美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石棉水泥瓦”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55628号“华羌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