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22244号“仓日默瓦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0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里莫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樊元
异议人里莫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樊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422244号“仓日默瓦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仓日默瓦登”指定使用于第18类“手杖”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旅行箱;手提箱;箱”商品上的“RIMOW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而且与其中文商标“日默瓦”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对应的中文“日默瓦”,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22244号“仓日默瓦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