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82263号“吆凤士多YAO FENG STO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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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司徒永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露
异议人司徒永信对被异议人邱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682263号“吆凤士多YAO FENG ST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吆凤士多YAO FENG STORE”指定使用于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670235号“幺凤YAO FENG”、 第40352888号“么凤士多YIU FUNG STOR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2263号“吆凤士多YAO FENG STO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