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8869号“奇莫龙 QIMOLO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溪县贤彩茶叶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溪县贤彩茶叶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58869号“奇莫龙 QIMOLO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奇莫龙 QIMOLOONG”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尿裤;宠物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347268号、在先注册的第11851816号“奇莫  Q·MO”商标等指定或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湿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8869号“奇莫龙 QIMOLO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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