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84959号“DYSO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健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健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084959号“DYS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YSO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手镯(首饰);计时器(手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96951号、第26725285号“DYS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珠宝首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4959号“DYSO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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