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30383号“阳光煋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阳光煋辰(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阳光煋辰(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130383号“阳光煋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阳光煋辰”,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管理;股票和债券经纪”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3271号“阳光”、第6505621号“阳光保险SUNSHINE INSURANCE”、第17118818号“阳光保险集团SUNSHINE INSURANCE GROU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阳光”,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30383号“阳光煋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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