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336801号“志尊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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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夷山市逸远百货商行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夷山市逸远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0336801号“志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志尊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威士忌;清酒(日本米酒);米酒;烧酒;白酒;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5488号“尊”、第5814630号“尊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志尊”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尊”,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36801号“志尊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