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1725号“旭祺皇冠酒店XU QI CROWN HOT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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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六洲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皇冠墨尔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斌城
异议人六洲酒店集团、皇冠墨尔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斌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71725号“旭祺皇冠酒店XU QI CROWN HOT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旭祺皇冠酒店XU QI CROWN HOTE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汽车旅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等。 异议人六洲酒店集团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1114号、第37138187号“皇冠假日酒店”商标,第16559868号“皇冠CROWNE PLAZ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原第42类“饭馆;汽车旅馆”、第43类“饭店;酒吧服务;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皇冠”,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皇冠墨尔本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92569号“CROWN RESORT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91300号“皇冠天和酒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旅馆预订;旅馆服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1725号“旭祺皇冠酒店XU QI CROWN HOTE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