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31268号“明坊小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静杏
异议人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静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31268号“明坊小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明坊小窖”指定使用于第33类“黄酒;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67242827号“大窑嘉宾”商标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无效,故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20193号“大窖荔志”、第72516350号“大窖橘诺”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1268号“明坊小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