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80391号“LOUIS NIELSE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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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视倍胜眼镜超市及连锁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钱蓉
异议人视倍胜眼镜超市及连锁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钱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380391号“LOUIS NIELS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UIS NIELS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框;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矫正透镜(光学);眼镜链”。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LOUIS NIELSEN”商标,但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的“LOUIS NIELSEN”商标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但是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一百二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如“DIDINSKY及图”“BJORN ABERG及图”“DIE MAUS及图”等大量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在先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丹麦注册的“LOUIS NIELSEN”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80391号“LOUIS NIELSE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