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77458号“RI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良富
  异议人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良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77458号“RI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H”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昔”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3956号、第4240489号“RIO”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商品上的“RIO”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7458号“RI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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