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85586号“奇艺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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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4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马良孙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马良孙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85586号“奇艺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奇艺客”指定使用于第41类“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排名;为活动提供视频编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4239号“奇艺”、第64098806号“爱奇艺”、第10235165号“爱奇艺IQIYI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10235163号“爱奇艺”、第10235165号“爱奇艺IQIYI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5586号“奇艺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