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81640号“AASTP”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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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7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能量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玉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能量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玉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81640号“AAST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ASTP”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泡;灯;冰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961号、第151960号、第17898803号“STP及图”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化学品;吸油用的合成物;油分解化学品”、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气体燃料和照明材料”、第25类“衬衫;裤子;夹克(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029259号“STP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运载工具用灯;非医用紫外线灯;油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具;灯;冰箱;水加热器;水过滤器;电暖器;热水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英文“STP”,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燃料;制动液;汽车燃料非化学添加剂;润滑剂;工业用油及油脂”等商品上的“STP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局对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STP及图”商标以及侵犯其对“STP及图”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1640号“AASTP”商标在“照明器具;灯;冰箱;水加热器;水过滤器;电暖器;热水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