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35275号“好好灰太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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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3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祥涛
异议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祥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35275号“好好灰太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好灰太狼”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注册的第8519070号“灰太狼”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灰太狼”,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作品名称权及角色名称所应享有的在先权利,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35275号“好好灰太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