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03692号“西域皇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2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皇冠门控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斯派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皇冠门控五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斯派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303692号“西域皇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域皇冠”指定使用于第7类“铸铁机;输送机”等商品上。
  截至本案审查时,异议人引证的第73005261号“CROWN”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15766号、第27061337号“皇冠”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关门器(非电动);门弹簧(非电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03692号“西域皇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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