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13863号“QSMOTO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1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台州市全顺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洁贞
  异议人台州市全顺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洁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13863号“QSMOTO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SMOTO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本的出版;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13966号“QSMOTOR”、第43347990号“QS MOTOR”、第59649955号“QS MOT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交流发电机;马达和引擎起动器”等、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毂;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近,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场所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证据不足。但是根据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QSMDTDR”“全顺平叉”“雷神平叉”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或被我局依法驳回。被异议人未能对其商标的设计构思及申请注册行为给予合理解释,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近的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3863号“QSMOTO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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