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01334号“酷小优 KUXIAOY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平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201334号“酷小优 KUXIAOY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酷小优 KUXIAOYO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2类“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充气轮胎;汽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781640号“优酷”、第58953875号“小小优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1334号“酷小优 KUXIAOY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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