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05243号“路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南拼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诚瑨纺织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拼布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绍兴诚瑨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05243号“路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路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压花机(手工具);穿孔器;刀”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路宇”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路宇”商标在“手动的手工具;压花机(手工具);穿孔器;刀”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05243号“路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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