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79774号“EGY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绝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绪
  异议人绝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79774号“EGY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GYX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81900号“ELYX”、第8927465号“ABSOLUT ELYX”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外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9774号“EGY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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