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89311号“甄味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四川巴蜀味绝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巴蜀味绝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89311号“甄味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味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肚;腌制肉;血肠;肉汤浓缩汁;肉汁;鱼制食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03271号“味绝”、第4595912号“绝味”、第14077284号“绝一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板鸭;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9311号“甄味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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