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29674号“J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2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牛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牛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229674号“J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太阳能电池;蓄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50636号“JD及图”、第17591105号“JD及图”、第53199404号“J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动画片;照蛋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域名权益、在先英文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29674号“JD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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