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85519号“真的百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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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富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连英
异议人富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连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485519号“真的百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真的百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套;毛衣”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9283号“百丽BAILI”、第5856140号“百丽BEL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靴;运动鞋;拖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2635号“BELLE BELLE”、第3086621号“BELLE BAILI”、第9175173号“MAP BELLE”、第30714091号“BELLE SPORT”、第30714097号“BELLE KID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靴”等商品上的“百丽”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85519号“真的百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