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12588号“滴滴途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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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悉奥控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悉奥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512588号“滴滴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滴滴途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类“染料;着色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806714号“滴滴”、第31731124号“滴滴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类“染色剂;颜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滴滴”,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12588号“滴滴途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